(2013)休民一初字第007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与王玉英、王仁民、夏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王玉英,王仁民,夏风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79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755403-X。负责人汪凯宁,系该支行行长。被告王玉英,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休宁县。被告王仁民,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休宁县。被告夏风华,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诉被告王玉英、王仁民、夏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王玉英、王仁民、夏风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已向本院提供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玉英、王仁民、夏风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若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家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