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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祝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884号原告:祝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祝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靖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唯速录员  贺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