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祝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884号原告:祝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祝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靖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唯速录员 贺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