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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信福与李光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信福,李光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352号原告:江信福,男,197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军,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云鹤,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庭,男,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信福诉被告李光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信福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信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江信福负担。审判员  李红枫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洪 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