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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初字第6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现代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现代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运宁汽车运输站场有限公司,南宁桂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690-1号原告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治勋,董事长。被告广西现代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玺,董事长。第三人广西运宁汽车运输站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治勋。第三人南宁桂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现代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运宁汽车运输站场有限公司、南宁桂宁运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广西现代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广西运宁汽车运输站场有限公司名下38.04%的股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广西现代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广西运宁汽车运输站场有限公司名下38.04%的股权;二、查封原告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广西运宁汽车运输站场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38.88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