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杏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成继东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继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杏刑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继东,无业。2004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3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刑诉字(2013)第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继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继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成继东在本市晋机厂新友谊小区附近以70元的价格贩卖给樊某0.01克毒品。2013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成继东在太原市中心医院门口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樊某0.01克毒品。2013年2月19日,被告人成继东在太原市中心医院门口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另案处理)0.01克毒品。2013年2月19日,公安民警在太原市中心医院附近将被告人成继东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三小包,重0.11克。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侦破报告、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樊某、李某、赵某、乔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成继东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成继东辩称,2013年2月19日,我给李某一小包毒品,但是没要钱。其余均属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成继东在本市晋机厂新友谊小区附近以70元的价格贩卖给樊某0.01克毒品。2013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成继东在太原市中心医院门口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樊某0.01克毒品。2013年2月19日,被告人成继东在太原市中心医院门口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另案处理)0.01克毒品。2013年2月19日,公安民警在太原市中心医院附近将被告人成继东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三小包,重0.11克。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成继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向其出售毒品的赵某。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杏花岭派出所出具的侦破报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成继东的基本犯罪事实及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2、辨认笔录,证实樊某辨认成继东、李某辨认成继东、赵某辨认成继东、成继东辨认李某、成继东辨认樊某,均辨认无误。3、证人证言。⑴樊某的证言节录,我找成继东一共买过两次毒品。一次是在晋机宿舍交易的,一次是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永定路交易的。我还见成继东向“李四”(指李某)卖过三次毒品。2013年2月17日、18日、19日,都是成继东开车拉着我和“李四”去往太原市杏花岭区永定路的路上,“李四”给成继东100元,成继东给“李四”一小包毒品,然后“李四”在车上吸食。⑵李某的证言节录,“东东”(指成继东)找我向乔某买过三次毒品,第一次1克,第二次2克,都是在三给村交易的,每克1300元。还有一次是在太原市中心医院交易的,1克,给了乔某1250元,说好欠50元。2013年2月19日上午,“东东”打电话联系我让我陪他去太原市中心医院喝药,过了一会开车过来了,车上还有一名男子,我上车后问“东东”要了一小包毒品吸食,给了他100元。⑶赵某的证言节录,2013年1、2月的一天,我从“二蛋”手里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购得3克土制海洛因,然后以2400元卖给“东东”(指成继东)2克土制海洛因。2013年2月21日,我从“二蛋”手里买了10克土制海洛因,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苹果园卖给“东东”3克,一上车将毒品递给“东东”,就被警察抓获了。⑷乔某的证言节录,我卖给李某三次毒品。2013年年后初五,李某来我家,我给他抽了点毒品,因为是一个村的,没要钱。初六、七,他打电话要买毒品,我们在三给村见面,我给了他1克毒品,他给了我1250元。初八上午,李某给我打电话要买1克毒品,我们约好在太原市中心医院门口见面,她给了我钱,我给了他1克毒品,告诉他这是1200元的。后来,我清点了一下是1150元。4、太原市没收(收缴)毒品凭证、毒品照片、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并)公(司)鉴(理化)字[2013]29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出具的并公杏刑鉴通字[2013]第004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从成继东查获毒品四小包,检出海洛因成分,重0.11克,已没收。5、被告人成继东的供述,2012年夏天开始,我从一个静乐籍的老头手里购买土制海洛因用于自己吸食,一共买过四、五次,其中一次买了5克,其余都是3克,每次都是我开车到北固碾村打电话联系老头交易,每克1200元。有一次,“三虎”(指樊某)找我买了一小包毒品,我收了他70元。由于静乐籍的老头的毒品质量不好,我就通过“李四”(指李某)到三给村找乔某买了两次毒品,一次1克、一次2克土制海洛因,每克我给“李四”1300元。2013年过了年,我每天开车拉着“三虎”一起到太原市中心医院喝戒毒药。有一天在去中心医院的路上,“三虎”向我要了一小包土制海洛因吸食,给了我100元。2013年2月19日上午,我开车带着“三虎”和“李四”到太原市中心医院的路上,“李四”向我要了一小包土制海洛因吸食,给了我100元。6、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尖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及山西省大同监狱出具的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成继东于2007年3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2月9日刑满释放;其曾于2004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7、被告人成继东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成继东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系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继东辩称,其于2013年2月19日给李某一小包毒品,但是没要钱,经查,被告人卖给李某一小包毒品,收了100元,有樊某、李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故被告人的当庭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继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3年2月20日至2016年8月1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富平人民陪审员 寇艳萍人民陪审员 彭 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刘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