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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安运运输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利、平利县农用货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安运运输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利,平利县农用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安运运输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巴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光武,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利,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出生,安康市平利县人,住平利县洛河镇。被执行人平利县农用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利县城关镇东一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祖清,经理。原告安康市安运运输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利、被告平利县农用货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安汉民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至今未履行。原告安康市安运运输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按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张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暨赔偿给原告安���市安运运输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08287.6元。被告平利县农用货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张利至今未自觉履行。被执行人平利县农用货运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缴纳了21000元(已由申请人领取),后因该公司在2013年5月后未年检,没有正常经营,暂无财产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利有力神牌XC5820PD2自卸低速货车一辆(车牌号:陕GH07**、车架号为L38PDHVC49A009203.发动机号为J45D2713135)。本院予以扣押(由申请人保管)。因需对该车进行依法评估、拍卖。故需等评估完成后,方可对该车辆进行处置,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完成后再行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书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0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荣哲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瑞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