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王家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家参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641号罪犯王家参,绰号“阿参”,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7月26日作出(2004)海中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家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4)琼刑抗字第9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王家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执行自2003年6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罪犯王家参于2009年1月23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该犯获一次减刑,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6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王家参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家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家参自2011年7月起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8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家参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家参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3年6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