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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胡永新与马巧雅、吕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巧雅,胡永新,吕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巧雅。委托代理人:张国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永新。原审被告:吕国红。上诉人马巧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南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巧雅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巧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巧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计2915元,由上诉人马巧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李建旭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