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观劳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永信实业有限公司与黄昌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永信实业有限公司,黄昌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观劳初字第327号原告深圳市天永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狮径社区核电工业园4号标准厂房一、三、四、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2472567-2。法定代表人陈伟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志龙,广东振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山。被告黄昌生。委托代理人叶向前,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志龙、张玉山、被告黄昌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向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一、入职时间:2005年1月14日。二、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签订,最后一期合同期限为2012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三、工作岗位:组长。四、工资结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福利补贴。五、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543.22元。六、离职时间:2013年1月4日。七、关于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原告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原告主张因被告在工作时间打架斗殴伤害他人的人身健康,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破坏公司的和谐范围,原告根据《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并无违法之处。被告主张原告作出对被告的处罚依据仅仅是受害人的陈述,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能证明是被告主动是伤害他人,因此是原告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在上班时间殴打他人,但并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该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八、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认定:54400元。原告主张被告因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而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原告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被告主张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用人单位,认定劳动者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而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交足够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经本院核算,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经济赔偿金为56691.52元(3543.22元/月×8个月×2倍),因被告在仲裁请���仅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54400元,该主张为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认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的经济赔偿金数额为54400元。九、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认定:895.40元。原告主张被告已经休了全部的年休假,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年休假工资。原告提供了被告相应的请假单为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相关请假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其2012年的年休假并未休。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职工,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请假单,本院予以确认被告2012年以前的年休假已经休完,原告提交了被告2012年7月和11月各休一天年休假的请假条,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剩余的3天年休假已在2012年春节期间安排了休假,但该证据并无被告签名确认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认定被告还应当享有3天的带薪年休假。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为895.40元(3245.83元/月÷21.75天×3天×2倍)。十、申请仲裁时间:2013年4月3日。十一、仲裁请求:原告向被告支付如下款项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4400元;2、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差额1471元。十二、仲裁结果:一、原告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如下款项: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4400元;2、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95.40元;二、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三、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如下款项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4400元;2、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95.40元。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天永信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深圳市天永信实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天永信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正达(兼)书 记 员 巫 小 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4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