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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解民一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庆颜与徐启新、王小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颜,徐启新,王小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解民一初字第767号原告王庆颜,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委托代理人关育新,焦作市解放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启新,男,成年,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王小宝,男,成年,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颜诉被告徐启新、王小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颜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庆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王庆颜承担。审判员  周荣应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