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民初字第0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周洋与吴满通、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民初字第0366号原告周洋。被告吴满通。被告周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洋与被告吴满通、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洋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秀芬代理审判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