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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民初字第0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周洋与吴满通、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民初字第0366号原告周洋。被告吴满通。被告周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洋与被告吴满通、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洋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秀芬代理审判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