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鸡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3)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范慧新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李晓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常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