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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一初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营营与明建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营营,明建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一初���第3064号原告陈营营,女,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明建邦,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被告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营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营营承担。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