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二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平与吴云、武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吴云,武雪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730号原告:王平,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吴云,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武雪娇,女,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吴云、武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梅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