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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二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平与吴云、武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吴云,武雪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730号原告:王平,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吴云,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武雪娇,女,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吴云、武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梅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