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一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39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告赵某某,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现住广宗县。委托代理人荀凤敏,广宗县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9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贺永威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史爱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