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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执字第4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吕令霞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民,吕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414-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民。被执行人吕令霞。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以(2013)中执字第41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吕令霞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104号院2号楼东2单元XX层XX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现申请执行人王建民申请解除查封上述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吕令霞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104号院2号楼东2单元XX层XX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高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