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旬民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马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744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旬邑县职田镇,村民。委托代理人陈朝晖,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职田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平怀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凯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