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广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赵某,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人民陪审员 冯晓民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崔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