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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涉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涉县支行与涉县太行毛巾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涉县支行,涉县太行毛巾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涉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涉县支行。被执行人涉县太行毛巾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涉县支行与200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75000元,已超过30日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支付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涉民督字第79号支付令的督促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云霄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