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涉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涉县支行与涉县太行毛巾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涉县支行,涉县太行毛巾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涉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涉县支行。被执行人涉县太行毛巾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涉县支行与200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75000元,已超过30日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支付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涉民督字第79号支付令的督促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云霄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