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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徐丰与南通市华德机泵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丰,南通市华德机泵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华德机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齐中。上诉人徐丰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3)门民初字第0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丰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丰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徐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泊霖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韩兴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慧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