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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法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道x与韩x、卢文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x,韩x,卢文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法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王道x,男,生于1952年6月29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上元观镇嵩山寺村,农民。被执行人韩x,女,生于1972年4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博望镇太古石巷林源小区*号楼*单元***室,系个体服装经营者。被执行人卢文x,男,生于1961年4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原公镇卢家坡村,系城固县东环路智达寄售商行负责人。2013年4月9日王道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城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韩x、卢文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8.5万元及利息。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18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多次约期,多次逾期,后经本院做工作,在担保人卢文x的督促下,陆续向申请人王道x支付了案件款7000元,现下落不明。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索取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法定执限内不能执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未付部分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岗审判员 :张碧敬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丁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