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全福因与被上诉人陈红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全福,陈红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61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全福,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圣泉乡前荒行政村小李庄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70********。委托代理人:杨光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红梅,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杜楼镇民师转*****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64********。委托代理人:吴斌,萧县庄里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全福因与被上诉人陈红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的(2012)萧民一初字第002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德道、杜飞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四条“发回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规定,本案于2013年2月26日被本院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违反法律规定,属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2)萧民一初字第0027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丁 伟代理审判员 杜 飞代理审判员 李德道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