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正虎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灵宝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正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灵宝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马正虎,男,1976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灵宝营销服务部。法定代表人李祥丽,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灵民二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灵宝营销服务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8000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马正虎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灵宝营销服务部交通事故赔偿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2012)灵民二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马正虎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提出请求,请求终结对以上执行款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灵民二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姚晓军二○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王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