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牛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宣告郭某某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1949年11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郭某某,男,汉族,1931年1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刘某某申请宣告郭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于1995年8月16日在金牛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经审理查明,郭某某系刘某某之夫。郭某某于2004年9月离家后至今未归,刘某某于2011年1月6日向派出所报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满后,郭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郭某某从2004年9月出走,至今未归,且下落不明,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郭某某为失踪人。二、指定刘某某为失踪人郭某某的财产代管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曦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柳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