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段卸毛与许国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卸毛,许国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民初字第523号原告段卸毛。被告许国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卸毛与被告许国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传票传唤原告段卸毛于2013年9月30日到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原告段卸毛签收了开庭传票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卸毛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郑荣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翁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