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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忠寿、潘玉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胡忠寿,潘玉霜,尤升进,阿克苏隆絮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商初字第225号原告:阿克苏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祥龙。委托代理人:张书仁。被告:胡忠寿。被告:潘玉霜。被告:尤升进。被告:阿克苏隆絮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升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忠寿、潘玉霜、尤升进及阿克苏隆絮棉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阿克苏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阿克苏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谷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真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