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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山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恒宝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徐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山泰工贸有限公司,西安恒宝置业有限公司,徐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726号原告西安山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号*幢*****号。注册号610100100469299。法定代表人王新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静远,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建文,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清涧县石咀镇神咀村三组。被告西安恒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号。注册号610000100147643。法定代表人王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巧芸,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阳,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石咀镇神咀村*组,公民身份号码6127311970********。委托代理人方韶莉,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山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恒宝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徐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山泰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山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485元,其余748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允之审 判 员  赵 新代理审判员  张 彦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