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曹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秦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曹刑初字第43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农民。2013年9月10日因本案被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刑诉(2013)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县检察院检察员XX,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0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秦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三轮机动车行驶至曹县田庄十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并抽取了静脉血液。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验,秦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3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秦某酒精检测照片、血样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检验报告、以及被告人秦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秦某家人自愿代其预交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醉酒标准部分,本院作为酌予从重处罚的情节,鉴于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自愿预交罚金,本院酌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判处被告人秦某一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交,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房 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谭昌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