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程之贤、王锡荣、王荣链、王秘、王雪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之贤,王锡荣,王荣链,王秘,王雪,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程之贤,女,生于1948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王锡荣,男,生于1947年10月20日,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原告:王荣链,女,生于2002年12月14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王秘,女,生于2005年11月23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王雪,女,生于2005年11月23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公司。负责人:XXX,经理。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一段***号。案由:保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之贤、王锡荣、王荣链、王秘、王雪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之贤、王锡荣、王荣链、王秘、王雪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之贤、王锡荣、王荣链、王秘、王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之贤、王锡荣、王荣链、王秘、王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程之贤、王锡荣、王荣链、王秘、王雪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