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饶中民一终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潘求国与王伟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求国,王伟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中民一终字第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求国。委托代理人:江万清,江西东方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委托代理人:饶明海,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求国与上诉人王伟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2)信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2)信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退还上诉人潘求国315元,退还上诉人王伟315元。审 判 长 程 杰审 判 员 涂巍林代理审判员 李少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郑 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