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民康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与言卫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言卫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康初字第111号原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马××,该公司经理。被告言卫军,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与被告言卫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言卫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第五程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90元,减半收取6245元,财产促使费4868元,合计11113元,由原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益民审 判 员 陈 军代理审判员 胡 波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