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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蔡真壮抢劫罪,蔡真壮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真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367号罪犯蔡真壮,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真壮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0年12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罪犯蔡真壮于2011年7月8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蔡真壮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蔡真壮在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后,认为即将获减刑出狱,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劳动态度极不端正,并二次故意破坏生产,且拒不承认,态度恶劣,2013年9月25日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罪犯蔡真壮禁闭处罚。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撤销减刑资格函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蔡真壮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真壮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蒙国丰审 判 员  唐 平代理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