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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5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杨俏霞诉张国桥、冯月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俏霞,张国桥,冯月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532-3号原告:杨俏霞,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冬云,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桥,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月容,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杨俏霞诉被告张国桥、冯月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俏霞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俏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俏霞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杨俏霞负担。审判员  梁国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车燕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