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蒲民初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佀丽平诉被告原红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佀丽平,原红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1319号原告佀丽平,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高阳镇水峪村三组,农民。娘屋住本镇复升村三组。被告原红强,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高阳镇水峪村三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佀丽平诉被告原红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同海川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佀丽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佀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佀丽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米展龙人民陪审员  张军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秦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