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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吴正财与陈敬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财,陈敬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吴正财,男,生于1947年9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陈敬荣,男,生于1943年4月22日,汉族,南郑县药材公司退休职工。吴正财申请执行陈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08)南民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陈敬荣所欠吴正财借款2万元及利息12140元(该利息算至2008年2月28日),陈敬荣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偿还1万元,其余借款本息应在2008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敬荣仅付款1万元,2010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吴正财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划拨陈敬荣存款7500元,其中支付吴正财5000元,陈敬荣领取生活费2450元,本院收取申请执行费50元;2012年8月划拨陈敬荣存款1.2万元,其中支付吴正财8000元,陈敬荣领取生活费4000元;2012年12月划拨陈敬荣存款1.05万元,其中支付吴正财9140元,陈敬荣领取生活费1200元,本院收取申请执行费160元。现申请执行人吴正财申请本院执行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7000元。在本次执行中,本院将2013年3月划拨陈敬荣存款中支付该陈生活费2000元后剩余的1800元,连同2013年9月划拨的6500元,共8300元,支付吴正财7000元,本院收取申请执行费100元,剩余1200元用于本院执行王自录申请执行陈敬荣借款纠纷一案,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南民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房玉明审判员  王汉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庞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