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商初字第0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莱纳斯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东之钢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莱纳斯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东之钢业有限公司,尤晓东,泮晓飞,谢庆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商初字第0296号原告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莱纳斯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炳锡,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东之钢业有限公司,(东方钢材城内)。法定代表人泮晓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尤晓东,男,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告泮晓飞,女,1973年11月7日生,汉族。被告谢庆明,男,1960年5月2日生,汉族。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莱纳斯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东之钢业有限公司、尤晓东、泮晓飞、谢庆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苏莱纳斯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东之钢业有限公司、尤晓东、泮晓飞、谢庆明价值3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江苏莱纳斯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东之钢业有限公司、尤晓东、泮晓飞、谢庆明价值人民币320万元的资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无锡东之钢业有限公司、尤晓东、泮晓飞、谢庆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志忠审 判 员 胥 霞代理审判员 王 珩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