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盐法执字第3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付治善与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治善,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执字第395-1号申请执行人付治善。被执行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在中国银行深圳东部支行营业部账号XXXXX存款189077.00元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茂增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