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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9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引娟与任小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91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孙陈村新二组。被告任某某,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焦范村兴丰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姚向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