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张昌辉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昌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613号罪犯张昌辉,男,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高中文化,原系定安县农机厂工人,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定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昌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其非法所得人民币137800元予以追缴并退还给被害人。刑期执行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张昌辉于2010年12月6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张昌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昌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昌辉自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28个月,共获得6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张昌辉应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判处继续追缴该犯非法所得所得人民币137800元,其至今未退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昌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由于该犯至今未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137800元给被害人,且尚有罚金人民币18000元未能缴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把握,本院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两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昌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