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民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王红伟、世纪运业公司诉白克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伟,华亭县世纪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克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686号原告:王红伟,男,生于1987年1月17日。原告:华亭县世纪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任该公司经理。被告:白克龙,男,生于1949年9月18日。原告王红伟、华亭县世纪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克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红伟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元,依法减半收取,由王红伟负担276元。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