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米民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林诉李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李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409号原告王林,女被告李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诉被告李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林承担。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