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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灶商初字第0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阿官、徐小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阿官,徐小兵,周伯根,梅珍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灶商初字第0248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忠勤,该公司办事员。委托代理人沈东,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阿官,村民。被告徐小兵,村民。被告周伯根,村民。被告梅珍英,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阿官、徐小兵、周伯根、梅珍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臧田桂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贺慧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