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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68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9日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5月2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2013)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冲、被告人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3日1时许,被告人莫某伙同另一名男子在南宁市高新区鲁班路“欢乐今宵”KTV娱乐城后门,由另一名男子望风,莫某用工具将被害人卜某的高仕牌电动车电门锁撬坏后盗走,经鉴定,被盗高仕牌电动车案发时参考价格为人民币989元。另查明,2013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莫某抓获并扣押高仕牌电动车一辆、内六角撬棍一把、撬锁“万能钥匙”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卜某的陈述、被告人莫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989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莫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莫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3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电动车一辆,依法返还被害人卜某;内六角撬棍一把、撬锁“万能钥匙”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 怀人民陪审员 黄 润人民陪审员 何曼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翼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