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穆学斌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穆学斌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598号罪犯穆学斌,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大荔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南海舰队军事法院于2007年11月18日作出(2007)军海南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学斌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追缴其挪用的公款人民币14316958.98元及孳息发还92261部队,赃物联想天逸F30A便携式计算机一台予以没收。刑期执行自2007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穆学斌于2008年2月1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获二次减刑,累计减刑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15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美兰监狱以罪犯穆学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穆学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穆学斌自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12个综合表扬和2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原判处追缴罪犯穆学斌挪用的公款人民币14316958.98元及孳息发还中国人民解放军92261部队,92261部队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证明》称,该犯挪用的公款人民币14316958.98元已经全部追缴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穆学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穆学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