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民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苗金忠与杨志伟、杨红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金忠,杨志伟,杨红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保字第60号申请人苗金忠,现住珲春市。被申请人杨志伟。被申请人杨红启。申请人苗金忠与被申请人杨志伟、杨红启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杨红启驾驶的长春牌中型厢式货车车一台,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杨红启驾驶的长春牌中型厢式货车一台。扣押期限为1年。二、冻结申请人苗金忠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