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一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马某某、邵某某与邵某甲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邵某某,邵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0762号原告:马某某,女,193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邵某某,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武,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甲,男,1978年4月2日,汉族,汉族,:341204197804022238。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邵某某诉被告邵某甲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邵某某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0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朝晖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南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