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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执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王行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行道,陈志环,车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487号申请执行人:王行道,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志环,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车志文,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王行道申请执行陈志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民一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车志文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执行款5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车志文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车志文银行存款五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贝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