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执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王行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行道,陈志环,车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487号申请执行人:王行道,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志环,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车志文,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王行道申请执行陈志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民一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车志文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执行款5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车志文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车志文银行存款五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贝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