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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江洪友与黄宝余、沂南县畅安物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洪友,黄宝余,沂南县畅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622号申请人:江洪友,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黄宝余,男,1967年7月9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沂南县畅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湖头镇双河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宝余驾驶的鲁Q8XX**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金额:3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宝余驾驶的鲁Q8XX**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道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