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秦民初字第02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133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赵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地址,致文书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