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133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赵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地址,致文书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