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开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金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金丽,秦皇岛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秦开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道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686275-8。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军强,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于金丽,女,1964年6月27日出生,满族,工人,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秦开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于金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金丽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金丽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金丽银行存款8630.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徐鑫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浩 关注公众号“”